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之醫藥費,可否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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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劉先生問:其配偶因病赴中國大陸就醫所給付之醫藥費,可否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14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上官美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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