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請儘速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放棄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卻逕以應稅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該等營業人仍須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方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上開法條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其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惟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較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較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簡化稅務行政,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特籲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自行審視帳證,如有上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自始即以應稅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賦者,請於99年9月30日前儘速至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以符合稅法規定及維護營業人自身權益;前開申請書及銷售額分析表格式,得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及範例下載,歡迎點閱。【#14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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