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業者收取仲介業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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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仲介業者受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當委託人為營業人時,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扣抵其銷項稅額,所以,委託之營業人會要求受託之仲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但委託人是個人時,則常未索取發票,若業者又未主動開立,就有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行為,一旦被查獲,除了將被追繳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將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情況嚴重的話,並得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籲請營業人,如過去有漏開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應於國稅局查獲或被檢舉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9904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