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所有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房屋」,係指下列房屋之一:(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法登記工廠之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務局提出說明:依法登記之工廠,以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可減半徵收房屋稅;但非屬自己所有之房屋,雖提供依法登記之工廠使用,亦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按民法親屬篇規定,夫妻各自所有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為夫之婚後財產,妻如果將所有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權利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減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