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省時又方便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民眾購屋時,於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常因疏忽未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而產生多繳稅款或漏稅被罰的情形。

該局建議,民眾於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申報購買後房屋使用情形,一次完成契稅及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申報,省時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