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方法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三條規定,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是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負責代徵,代徵稅款方法有二種:一、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二、查定課徵: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務局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十日前繳納。如為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由地方稅務局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有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等情形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局呼籲未依規定代徵稅款者,應儘早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影響權益。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07-7410141分機272、279,本局同仁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