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地價稅逾期繳納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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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提醒民眾,100年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0月27日零時至12月2日24時。惟12月1日至12月2日繳納者,已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計滯納金。另為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者,請儘快於11月底前以書信、網際網路、電話或親自到本局申請補發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