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及應特別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所得稅,特別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及影響納稅義務人重大權益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一、免稅所得額漏未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如有列報免稅所得額,應注意若未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所規定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例如:於95年1月1日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完成證明函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但未在96年12月31日取得財政部核准免稅者…等),應於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以免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遭核定補稅及處罰。

二、誤用舊版行業代號申報
自97年度起行業代號已大幅修正,部分營利事業誤用舊版行業代號。本局特別將新、舊行業代號對照表及98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置於網站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稅局/稅務訊息/宣傳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所得、所得費用標準),請多加利用。

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
如有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本次申報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97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四、購置設備或技術支出未達60萬元,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設備或技術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 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7%,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5%,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倘98年度購置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總金額未達60萬元以者,即無投資抵減適用,如有誤報除補稅外還要被加計利息。

五、公寓大廈(樓)管理委員會誤用申報書
公寓大廈(樓)管理委員會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營業收入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六、醫療社團法人誤用申報書
醫療社團法人為具營利性質,其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社員,屬營利事業,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七、採網路申報之會簽案件,簽證報告書應於6月30日前送國稅局
採網路申報之會簽案件,簽證報告書無論以紙本或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都應於99年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若逾6月30日才送簽證報告書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即無法享有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規定(如:盈虧互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