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99)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有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記得要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可免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者。

2.雖有前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除了填寫一般申報書(綠色表格)外,須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藍色表格)。如採二維、網路申報者,則須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之基本稅額頁籤鍵入相關資料。

一般申報書計算出綜合所得淨額後加計應計入基本所得各項目金額,即得出「個人基本所得額」,再扣除600萬元後,按稅率20%計算出個人「基本稅額」。亦即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 × 20%。個人「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又所稱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1)若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2)若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應繳納基本稅額。
(應繳納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該局表示,如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申報者,請依法申報,以免漏報所得受罰。該局另外提醒,海外所得係指自99年1月1日起發生、給付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今年申報98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時尚無須將海外所得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