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申報租稅獎勵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表示,很多營利事業將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人員,或行政及助理人員,或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獎勵規定,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核後予以剔除。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在規定限度內列報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在公司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專門全職人員,不包括兼職、行政、助理等人員。若未設置獨立研究發展部門而以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其薪資不可列報抵減,又雖已設立單獨研究發展部門,而其中非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其薪資支出亦不可列報抵減稅額。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該投資抵減項目時,除應注意上述規定外,並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公司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究人員名冊、研究人員工作細項、參與研究人員完整之工時紀錄、研究人員工作紀錄文件、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紀錄等相關資料供國稅局查核,俾憑審查是否符合適用研究發展獎勵之規定,並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