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後,經查獲變更前之違章案件,應以變更前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裁處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即以違章行為發生時商號登記之負責人為裁處對象。是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