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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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9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為讓已經逾期惟在尚未開始加徵滯納金前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仍得利用各種繳稅管道繳納稅款,本年度使用牌照稅在繳納期間過後第2天24時前,也就是5月2日晚上12點以前,仍然可以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一時疏忽未依限繳納,務必在5月2日晚上12點以前趕快利用上述管道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如尚未繳納者,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