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份,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