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不論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雖與戶籍地址不符,但車籍與戶籍地址一致者,仍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後,若證件齊全則可立即核准,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核准免稅之條件未改變,不用每年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