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98年度起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免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減少徵納雙方稅務作業之成本,98年5月7日公布修正之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需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應納稅額後,其盈餘總額再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同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由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扣抵該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為簡政便民,自98年5月29日起,該等營利事業雖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計算繳納綜合所 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