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經營之民宿符合規定條件者免辦營業登記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倘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