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團體,銷售會員之貨物及勞務,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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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收取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服務及專案計畫等收入是否應課營業稅? 工商團體收取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服務及專案計畫等收入,如該等團體係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所成立,且提供勞務之對象為會員,始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即非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會員所收取各項收入,尚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免稅規定之適用。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