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九十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