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持借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市王先生問:二年前借款給他人,且經借款人立下借據,但借款人目前因躲債不知去向,為追討此項借款,請問可以拿這張借據,到國稅局查調此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嗎? 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以民眾若僅憑借據而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國稅局是無法受理的。 本分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先採取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才得憑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