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以交際費列支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且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且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經營業務而招待客戶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且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認列,惟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限額而以『其他費用』列支,以免遭國稅局剔除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特此呼籲,為免增加徵納雙方無謂困擾,營利事業發生各項費用,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並請依其性質列報於相關費用中,勿以原科目已超過限額即轉列報其他科目,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如對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