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應如何計算其當年度所得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者,應將前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上述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大於三千萬元者,則不適用上述要點。 假設甲商號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於98年7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98年1至6月份之查定營業額為400,000元,98年7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600,000元,倘甲商號為咖啡館,其純益率為9﹪,則甲商號98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1,000,000元,課稅所得額為90,000元。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