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員工參加社團繳納之各種會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發現營利事業列報其負責人或員工參加各種社團舉辦之高爾夫球賽費用或購買高爾夫球會員證及繳納之會費或月費,此類費用因係個人開支,且與營業無關,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於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列報之捐贈支出,對象為某一依法設立登記之知名社團,雖未逾捐贈限額,惟經查該支出係員工因參加社團活動所繳納之會費,核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乃予以剔除。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注意是否與營業有關,如負責人或員工以個人名義參與各種聯誼會及繳納各種社團之會費等,因均與業務無關,故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