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供生產使用之儀器設備不適用研發投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用儀器設備之投資抵減時,國稅局均會詳查該項設備是否符合規定,其中如為「兼」供生產使用之設備,即不屬於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的抵稅範圍。   該所說明,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係指公司購置之全新儀器設備,如係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該支出始得適用投資抵減。最後提醒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企業,應事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