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惟仍須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其差額尚無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後,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當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除一般所得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就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外,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部分,基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該項差額自無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惟前述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雖無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該項差額外,尚須就該差額處3倍以下之漏稅罰。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基本稅額條例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