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補選,全體董事均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因滯欠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負責人死亡,未依法補選,國稅局將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以該公司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二百萬元以上者,得以其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而所稱負責人,依財政部函釋係指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公司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因此,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在董事長未選出或指定代理人之前,可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限制常務董事或董事出境。但之後公司已依法補選負責人,並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國稅局即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並解除原董事之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負責人死亡,應儘速辦理補選,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免因怠於行使補選致登記的董事遭限制出境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