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張先生來電詢問,贈與子之資金配偶有一半的權利,非單獨贈與,為何未核定其配偶對子之贈與?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張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款規定及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度判字第127 號判例,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存款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張先生主張出售其與配偶共同持分之土地,取得售地款後,配偶同意存入張先生銀行帳戶,嗣自該帳戶轉存子同銀行帳戶新臺幣1,377萬元,縱被認定為贈與,配偶亦有一半的贈與事實。惟查張先生並未提供當初買賣土地之契約及相關收款資金流程供核,無法舉證以圓其說,又存款物權為張先生所有,自張先生帳戶提領存款轉存子同銀行帳戶,子將部分款項用以償還先前向銀行之借款,依前揭規定為張先生1人之贈與。

該局進一步表示,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且存款物權為存款人所有,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