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二處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要注意囉!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辦妥戶籍登記,沒有出租、營業情形,而且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因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能享有一處自用住宅,如果您擁有二棟以上房屋時,第二處以上可以提供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等辦竣戶籍登記,這樣也是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來課徵地價稅的,惟仍應受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能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能超過700平方公尺之限制。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另一處供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等居住之自用住宅,戶籍若是遷出後,或是供出租、營業者,則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稅務局執行99年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計畫,已經展開,對於擁有二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土地者,已列為今年度清查重點項目,將會進行審核是否仍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要件,如發現另一處有戶籍遷出或是供出租、營業未符合規定者,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