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小客車租賃業者刊登廣告,公司行號租用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許多公司行號因此趨之若鶩,紛紛「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殊不知這種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車,其給付之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因其性質和分期付款購買相同,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融資租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呼籲,營業人租賃小汽車如屬融資租賃性質,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切勿申報扣抵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不但會被追繳5﹪之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1-10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孫鑑吾,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