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鎮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位於員林鎮新生里之土地,原為自宅用地,因子女就學需要而將戶籍遷出,而被本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於戶籍遷出日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王先生主張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是否可恢復自宅用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王先生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民眾常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辦理戶籍遷移,於遷移前應妥善規劃,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地之戶籍,以免不符自用住宅規定而遭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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