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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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 (中縣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若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或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免予處罰。但同標準第24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至於所稱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照財政部76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釋,「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新聞:臺中縣分局鄭美玲 聯絡電話:25291040分機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