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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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予以補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除一般所得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就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外,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部分,基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該項差額自無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臺中市分局指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其差額雖無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該項差額外,尚須就該差額處3倍以下之漏稅罰。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