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故未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方能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人如申報移轉屬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申報移轉當時未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亦未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致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應於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方能辦理退稅。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都市計畫書載明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惟該筆土地是否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規定,納稅義務人具申報協力之義務,若申報移轉時未檢附證明文件,致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所附申報資料核稅,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未提出申請者,則無法再申請退稅。稅務局提醒,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一定要檢具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土地謄本等相關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避免自已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