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捐贈扣除額,要處1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於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惟如虛報捐贈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獲,依規定要處1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捐贈扣除額100萬元及漏報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及財產交易等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應納稅額35萬餘元,並處罰鍰34萬餘元。A君主張有取得受贈單位○○教開立之收據,可證其確有捐贈情事,請准予撤銷補稅及罰鍰云云,惟查該捐贈收據係○○教已向稽徵機關報備失竊之收據,且該收據亦未載明經手人及單位負責人等相關資料,又A君無法提示捐款資金流程證明,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為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規定。

該局呼籲: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確實有捐贈,始可列報捐贈扣除額。如經查獲係虛報捐贈扣除額,依規定要處1倍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