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憑證上網或親自至國稅局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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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除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24家金融憑證透過網路,或親自向國稅局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外,今年新增提供扣除額資料,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該局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其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如下:&一.查詢所得資料範圍:&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僅提供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二.扣除額資料範圍:保險人、金融機構及大專以上院校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關之上一年度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部分資料。&該局指出上揭資料提供所得人範圍說明如下:&1.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於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可連同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一併查得;但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已於99年4月20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或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98年度結婚或離婚者,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均分開提供;另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未滿20歲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8年度中年滿20歲或雖未滿20歲惟已結婚者及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被他人收養,於98年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者,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予提供。&2.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僅提供其本人之所得資料。&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方式有下列2種:&一、網際網路查詢:納稅義務人必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報稅使用之24家電子金融憑證為通行碼,使用9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二、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1.親自查詢: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經申請人簽章後查詢。&3.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同前內容之申請書,經代理人簽章後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該局呼籲,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該局並提醒,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