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小心被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接到稽徵機關調查通知,若有正當理由無法依限前來,應先打電話說明,切勿置之不理,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應先準備妥當接受核對,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及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依首揭規定應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撥打本局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