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6年8月15日起,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自96年8月15日起,行政訴訟案件不另徵收郵電送達費,惟當事人須預納裁判費,即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2,000元,上訴事件6,000元,上訴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3,000元。對於抗告及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均徵收裁判費1,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96年7月4日修正行政訴訟法及96年8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若當事人未預納,行政法院將定期命當事人繳納,當事人逾期仍未繳納,行政法院將駁回其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又該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多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或由法院裁判負擔之。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先預納裁判費4,000元(簡易案件2,000元),若對起訴事件判決不服提上訴,應先預納裁判費6,000元(簡易案件3,000元)。
該局並呼籲:鑒於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規定,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請行政訴訟當事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