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檢舉及調查,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免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按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惟需依原應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並說明前述所稱「未經檢舉」應指未經他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職司調查之機關檢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