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之車輛經行政執行處拍定後,拍定人可逕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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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禁止處分之車輛經行政執行處拍定後,除該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外,監理機關可逕依行政執行處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函准拍定人辦理過戶。
該局表示,考量簡政便民及節省行政成本,車輛經行政執行處拍定後,除該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之情事外,可逕依行政執行處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函,辦理車輛過戶。
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明,電話:(089)231600轉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