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繳款書應優先向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就業處所送達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稅繳款書,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至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處所、就業處所時,即屬合法有效之送達。
該局表示:為簡政便民,未來本局各稅繳款書之送達,均將依照財政部賦稅署函轉行政院99年2月有關「行政處分送達處所之會議決議」,優先寄送納稅義務人所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至戶籍地址;若是窮盡以上之方式,還無法完成送達時,始依同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減少徵納双方爭議。
納稅義務人如對欠稅執行、稅單送達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欠稅執行股或各稅業務承辦人洽詢,電話:231600轉分機248~252及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