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明定按實作量結算總價者,如無法施工終止契約,其溢貼之印花稅票不適用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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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工程總金額者,在承攬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先預計工程總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待該工程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或有溢貼部分申請退還,惟若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者,其已溢貼之印花稅票,不適用退稅之規定。 (0990401 消費稅科二股 何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