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活動前未辦妥登記手續而營業之處罰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凡是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應處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該局籲請業者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0990401 消費稅科二股 何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