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派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因估列時未考慮彌補虧損因素致有高估,當年度高估之金額不得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公司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如因估列時未考慮彌補虧損因素致有高估,與公司法第232條規定不合,當年度高估之金額不得認列。公司之股東會決議如係按照前開估列內容通過,事涉決議內容違反法令問題,原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不得認列,應由公司依公司法及章程規定,重新計算當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並辦理更正,依更正後金額認列。【#17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弘玄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 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