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的問題與解答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5月1日起展開,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彙整以往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問題,說明如下:&一、納稅義務人如有配偶,是否需合併申報?&夫妻以合併申報為原則,但有以下情形得分開申報:&(一)夫妻於98年度結婚、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二)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年收入未達免稅額82,000元,而由子女申報扶養者,例如,夫由女兒申報扶養,則妻有所得應自行申報,若採用標準扣除額,則扣除額適用單身者76,000元。&(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之子女,其配偶所得可單獨申報。&二、子女或兄弟姐妹,已年滿20歲未在學、未就業,可否申報其免稅額?&原則上不得申報免稅額,但該子女或兄弟姐妹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屬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者,則可列報扶養免稅額。&三、在98年度出售房屋無法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按98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該項所得標準如下:&(1)直轄市部分:臺北市29%、高雄市19%。&(2)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臺北縣):市16%、鄉鎮8%。&(3)其他縣(市)部分:市(即原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