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職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非屬專職研究人員之薪資,列報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
  國稅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是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範圍。因此,如公司未設有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而由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或設有獨立研究發展部門,但有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相關薪資支出均不可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於96年度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人員薪資支出385萬元,經就研發人員名冊查對其工作細項及研發紀錄,發現該公司雖設有獨立研發部門,不過其中4名員工是從事文書處理、部門聯繫及樣品測試等工作,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所以這4名員工薪資支出120萬元不可列報研究及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應檢附公司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究人員名冊(含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擔任工作細項、在職期間及全年薪資總額),並提示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23111分機8079
  彙總編號:9905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