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停放公共道路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法納稅之交通工具,未在繳納期限內完稅,經滯納期滿後,仍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該局又表示:今後將運用縣政府路邊收費停車格資料,經核對過濾後,如有未完稅車輛,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案件舉發送罰。因此該局呼籲車輛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