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文書應優先寄送住居所或就業處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行政處分文書送達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均屬合法有效之送達。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提供便民服務,若納稅義務人填列之住居所與戶籍地址不同時,該局會優先寄送住居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址,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稅繳款書及違章裁罰等行政處分文書送達與否,攸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等權益,部分民眾因就業或小孩就學等因素,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而原填列之居住所因遷徙又未通知該局變更,故將行政處分文書寄送至戶籍地址,倘若無人收領或他遷不明,該局依規定辦理寄存或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址如有變更,可上該局網站http://web.tctax.gov.tw網路櫃檯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申請變更通訊地址,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