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係電動玩具之一種,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係電動玩具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另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亦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另有種販賣機其功能僅為販售物品如販賣汽水、餅乾等,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質者,尚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免予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上述應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查獲遭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納稅人如果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