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課稅範圍。
  
  稅務局指出,信託當事人訂立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核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則屬前開規定之課徵範圍。因此,該信託契約兼具有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契據,亦為信託關係消滅時,辦理申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所需檢附之主要文件,是以,該信託契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千分之1印花稅票。如尚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