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文書)由納稅義務人居住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及簽章屬合法送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寓大廈為目前普遍居住之建築物,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郵件等工作。納稅義務人因逾期繳納稅款,被加徵滯納金或遭受移送強制執行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加徵或撤回執行。
  
  稅務局指出,大廈管理員之性質與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僱人相當。只要送達大廈內住戶的文書,經大廈管理員簽收後就屬合法送達。所以如經大廈管理員在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處戳章代收,並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章者,即屬已交付受僱人,且自代為收受送達文書之當時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不論代收送達之人員,是否或何時將送達文書轉交應送達人,皆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稅務局再次提醒您,大廈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請留意公文書的收受,並按時繳納稅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為您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