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轉為呆帳之未實現利息收入得申報扣減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銀行業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99年4月14日以後轉為呆帳之未實現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者,得於轉銷之當年度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轉銷之前開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嗣經受償有歸屬利息之部分,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98年3月認列利息收入並報繳營業稅,嗣後債務人倒閉,致應收利息無法收回,銀行於99年4月14日以後依上開規定轉為呆帳者,應於100年1月15日前申報99年11、12月營業稅時,提出證明文件,可核實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另基於稽徵機關查核需要,應將呆帳債務人名冊及利息收入等證明文件保管,如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代之。
  國稅局呼籲,申報扣減營業稅之利息收入嗣後如有受償,仍應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黃稽核06-2223111轉8068
  彙總編號:99051702